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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基金电子直销现金宝快速取现用户服务协议

发布于: 2023-04-12   17:36:00 来源: 摩根资产管理 字号: A-    A+

甲方:投资者

乙方: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进行本公司所管理的货币基金(包括摩根天添盈货币市场基金E类及其他未来开通本业务的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快速取现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现金宝快速取现服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服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申请货币基金份额赎回并选择快速取现服务时,甲方同意将快速取现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乙方合作的垫资银行,经过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后,由垫资银行为甲方垫付与快速取现份额对应的款项,同时甲方授权垫资银行赎回已过户的基金份额,并用赎回款项偿还银行垫付的快速取现资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业务规则

(一)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平台申购的货币基金基金份额,可在签署本协议后,使用乙方提供的“快速取现”服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借记卡收付款,并通过乙方电子直销系统投资货币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申请使用现金宝快速取现服务。乙方电子直销系统中快速取现服务页面将限制通过前述借记卡以外的银行卡提交快速赎回申请。

2、乙方根据业务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快速取现服务,乙方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并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

3、甲方每日晚间提交的快速取现服务申请,乙方对该申请的确认或快速取现金额的支付可能会因为系统清算等原因造成一定延迟。在此情形下,快速取现金额具体到账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4、乙方有权制定甲方每日单笔及累计快速取现金额的下限和上限,并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开通快速取现服务的基金的金额限额。该金额限额可以按照多只货币基金产品单独设置。

5、乙方每日为投资者累计支付的快速取现金额设有额度上限,上限达到时将自动暂停当日快速取现业务,且无需另行通知甲方。乙方有权调整每日累计支付的快速取现金额额度上限,并无需另行通知甲方。

6、如甲方申请快速取现服务时,其快速取现金额的收款银行账户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能不能及时收到快速取现款项,并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7、为使用快速取现服务,甲方自愿放弃自快速取现申请日(该日为自然日,从0:00至24:00为一日)起(含快速取现申请当日),甲方过户给垫资银行的货币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收益,该部分收益归垫资银行所有,用于补偿快速取现服务产生的费用支出。

8、如乙方货币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赎回、巨额赎回,乙方有权暂停快速取现服务。

(二)甲方使用快速取现服务,乙方暂不收取手续费,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三)对于任何因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甲方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甲方快速取现金额不能及时到账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导致甲方应交付垫资银行的货币基金份额不能及时过户给垫资银行等情况,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划已支付给甲方的快速取现金额,或者乙方有权另行要求甲方归还快速取现金额。

(四)若出现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等原因导致甲方重复或额外收到乙方及垫资银行划付快速取现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款项。

(五)甲方发起快速取现申请,应遵守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最低赎回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交易时间等业务要求。

(六)甲方应当充分认识甲方提供的快速取现服务是一种增值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甲方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垫资银行资金等情况对快速取现业务规则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变更时乙方将通过其官网通知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即视为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七)甲方已知悉并且同意,为实现本协议下的服务,甲方的个人信息需共享给与实现服务相关的第三方,具体个人信息的共享情况可在乙方官方网站上披露的《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所附的《数据共享情况披露》中进行查阅。甲方进一步知悉并同意,如果不同意共享个人信息,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协议下的相关服务,如甲方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即视为甲方已同意共享个人信息。

第三条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银行系统、网络、通讯故障发生,以及其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以退还,但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甲方不能及时收取快速取现金额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三)甲方申请快速取现,经乙方系统确认之后即自动生成支付指令由垫资银行向甲方账户划款,可快速到账,若因银行或支付机构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发生延迟到账情况,乙方将尽力与相关银行或支付机构沟通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系统点击“同意协议并提交”或类似表述,即视为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成功提交现金宝快速取现服务申请时生效。

第七条协议修改

甲方每次申请现金宝快速取现服务时均需就该次申请签署快速取现服务协议,每次签署的快速取现服务协议仅对该次业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为改善、促进快速取现服务的发展有权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的相关内容,甲方在使用快速取现服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此外,乙方有权增加或减少提供快速取现服务的货币基金,且无需甲方事先同意。

第八条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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